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青少年脊柱侧弯之忧浮出水面******
对于不少家长来说,显而易见的近视、肥胖问题受关注较多,而对另一个隐匿性较强的身体危害却关注不多,那就是青少年脊柱侧弯问题。
自2019年以来,山东体育学院坚持开展青少年脊柱侧弯筛查与科普志愿服务项目,每年筛查大约1万名青少年学生。期间发现,对脊柱侧弯不了解、甚至刻意回避这一问题的家长不在少数。
山东体育学院体育科学研究院执行院长、山东省青少年脊柱健康促进中心主任田雪文近日向中青报·中青网记者介绍,大约3%至5%的青少年存在脊柱侧弯问题,但很多家长直到孩子的脊柱侧弯已经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才会有所察觉。严重的脊柱侧弯将给孩子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这既体现在生理上,即压迫、挤占心脏、胃肠等脏器的发育空间,影响这些脏器的功能。同时,也体现在心理上,身姿不正的孩子往往会有自卑感。
孩子的不良坐姿习惯以及在参与一些可能会造成脊柱侧弯的运动时缺乏预防措施,都会给孩子带来脊柱侧弯问题。田雪文特别提到,近年来,很多家长热衷于让孩子,特别是女孩,学习舞蹈,但因可能存在的训练不科学和预防措施不足的问题,不规范的舞蹈训练导致孩子出现脊柱侧弯的案例也越来越多。此外,一些单侧运动也可能给孩子带来脊柱侧弯的问题。记者之前在采访北京青少年冰球运动时就了解到,由于身体长期单侧发力,青少年冰球选手较容易发生脊柱侧弯。这一现象在青少年长期参加其他单侧运动(如皮划艇、击剑、网球等)时也较为普遍。
早在2019年之前,通过设立于山东体育学院的山东学生体质监测中心每年进行的大量学生体质测试工作,田雪文发现,青少年脊柱侧弯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山东体育学院发起了青少年脊柱侧弯筛查与科普志愿服务项目。一方面与学校合作,面向广大青少年开展脊柱侧弯的早筛查、早发现,另一方面,通过向学生、家长、学校科普脊柱侧弯相关知识,提醒学生、家长关注和预防脊柱侧弯。
田雪文回忆,早期进行学生脊柱侧弯的筛查工作时,甚至遇到一些家长对此有误解。由于脊柱侧弯的检查需要学生脱去上衣,一些家长对此非常抵触,这主要还是因为家长们对脊柱侧弯及预防缺乏了解。
田雪文表示,根据筛查情况看,脊柱侧弯多发于10至15岁的青少年,这也是孩子身体发育的一个高峰期。脊柱侧弯早发现,可以通过脊柱保健操等运动手段进行干预,使孩子的脊柱侧弯控制在较轻范围内,使其尽可能不对身体健康产生危害。而一旦错过早发现早干预的阶段,脊柱侧弯会随着孩子的身体发育不断加重,当脊柱侧弯已经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就只能进行手术治疗,这无疑将大大增加孩子的痛苦。
对于进行舞蹈训练和长期参与单侧运动的青少年来说,家长更有必要关注孩子的脊柱侧弯问题和加强预防措施。北京一名冰球教练建议,孩子在参与单侧运动之余,应积极参与一些均衡性运动,如游泳、跑步、体操训练、骑自行车等,以促进身体各部位的全面锻炼、平衡发展。
在开展青少年脊柱侧弯筛查与科普志愿服务项目的3年多时间里,田雪文与团队的30多名师生欣慰地发现,随着家长们对脊柱侧弯的了解程度越来越深,他们也会对脊柱侧弯的早筛查、早干预工作越来越关注和支持。从整个社会来说,对青少年脊柱侧弯的问题也越来越重视。2022年,山东省教育厅在山东体育学院正式设立了山东省青少年脊柱健康促进中心。青少年脊柱侧弯筛查与科普志愿服务项目,也入选了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组织开展的2022年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项目库。
青少年脊柱侧弯的发病初期隐匿性较强,却是干预、治疗的黄金期。但目前,国内大多数家长对脊柱侧弯仍缺乏认知和判断,大规模的青少年脊柱侧弯筛查就显得十分重要。田雪文介绍,从山东来说,今年预计对青少年(中小学生)进行脊柱侧弯的筛查人数将从之前的每年1万人增加到5至10万人。并通过制作《青少年脊柱健康保健操》《体态瑜伽还你挺拔身姿》《趣味健身操》《青少年体适能》《极简十式太极拳》《八段锦》等视频,向广大家长和学生传播脊柱健康的科普知识和训练方法。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慈鑫 来源:中国青年报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